消費稅,快來學習一下
1198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二、消費稅征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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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農業(yè)相關
一、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5〕52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yǎng)、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yè)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yè)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yè)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yè)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guī)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8〕81號規(guī)定,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yè)產品,視同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yè)產品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規(guī)定,制種企業(yè)在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于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yè)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
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農業(yè)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yè)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1.糧食
包括:小麥,稻谷,玉米,玉米胚芽,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掛面、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
備注: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麥芽,淀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依據:國稅函〔1996〕744號、國稅函〔2008〕1007號、國稅函〔2009〕17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1號
2.蔬菜
包括:蔬菜、菌類植物、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干姜姜黃,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
備注: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9號
3.煙葉
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備注:專業(yè)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茶葉
包括: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fā)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備注: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農業(yè)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免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征稅。
對邊銷茶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yè)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fā)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yè)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7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5.園藝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
備注: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6.藥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以及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
備注: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備注:皂腳,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屬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依據:總局公告2011年第20號、國家總局公告2010年第5號
8.纖維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以及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業(yè)產品
包括:原木(喬木、灌木、木段),原竹(竹類植物、竹段),天然樹脂(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以及鹽水竹筍。
備注:鋸材、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其他植物
包括: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yè)產品的下腳料等
(二)動物類
1.水產品
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
備注: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畜牧產品
包括: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3)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備注: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蛋類產品
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備注: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鮮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備注: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5.動物皮張
包括: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以及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
6.動物毛絨
包括: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fā)、絨發(fā)和羽毛。
備注:洗凈毛、洗凈絨,水洗豬鬃,人發(f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依據:國稅函〔2006〕773號、國稅函〔2009〕625號
5.其他動物組織
包括:蠶繭、天然蜂蜜、蟲膠,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骨粒、人工合成牛胚胎等。
依據: 國稅函〔2010〕9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
上述除特別注明外,依據:財稅字〔1995〕52號
二、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yè)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其他糧食企業(yè),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三、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并可對免稅業(yè)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財稅字〔1999〕198號、國稅函〔2002〕531號)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yè)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xù)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對糧油加工業(yè)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允許開專票
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國稅函〔2002〕531號
四、批發(fā)、零售免稅
1.對從事農產品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不包括規(guī)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財稅〔2012〕75號)
2.對從事蔬菜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財稅〔2011〕137號)
3.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財稅〔2008〕5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4.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7〕83號)
5.批發(fā)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113號)
五、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六、農業(yè)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yè)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土地相關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3)
2.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免征增值稅。(財稅〔2017〕58號)
3.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八、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10〕97號
九、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0〕591號
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zhèn)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第二類 醫(yī)療、衛(wèi)生
一、避孕藥品和用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y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264號
三、醫(yī)療機構提供的醫(y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醫(y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wèi)生部《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wèi)生部令第35號)的規(guī)定,經登記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y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yī)院、門診部(所)、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xiāng)衛(wèi)生院、護理院(所)、療養(yǎng)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wèi)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yī)療機構。
醫(yī)療服務,是指醫(y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y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guī)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yī)者提供《全國醫(y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guī)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y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wèi)生防疫、衛(wèi)生檢疫的服務。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醫(y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y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y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guī)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y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guī)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注意:以下不免
1.對營利性醫(y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yè),應按法規(guī)征收各項稅收。
2.不按照國家法規(guī)的價格取得的衛(wèi)生服務收入不免稅。從事非醫(y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法規(guī)征收各項稅收。
3.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yè),應按法規(guī)征收各項稅收。
依據:財稅〔2000〕42號,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xù)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huán)節(jié)和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須為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艾滋病藥品管理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采購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品。
注意: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yè)和流通企業(yè)應分別核算免稅藥品和其他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五、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衛(wèi)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21〕13號
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21〕29號
第三類 科研文教
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fā)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fā)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chuàng)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fā)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依據: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四、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校辦企業(yè)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0〕92號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八、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四、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五、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注意:超過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guī)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9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學歷教育
(一)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符合規(guī)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二)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guī)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三)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九、政府舉辦的職業(yè)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yè),從事“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十一、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十二、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三、運動會
(一)對武漢軍運會執(zhí)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zhí)委會)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對執(zhí)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以下簡稱國際軍體會)世界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執(zhí)委會市場開發(fā)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執(zhí)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fā)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fā)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執(zhí)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執(zhí)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6.對執(zhí)委會為舉辦武漢軍運會進口的國際軍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漢軍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依據:財稅〔2018〕119號
(二)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
1.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fā)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fā)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fā)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來源于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6.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7.對贊助企業(yè)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yè)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贊助企業(yè)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8、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fā)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9、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財稅〔2017〕60號 、財稅〔2019〕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2號
(三)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
1.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增值稅。
2.對組委會市場開發(fā)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fā)收費卡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組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fā)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fā)行紀念幣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組委會按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亞洲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統稱亞奧委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7.對企業(yè)根據贊助協議向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免稅清單由組委會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
8.對組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亞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審核確定。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
(四)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1.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的執(zhí)行委員會、組委會(以下統稱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增值稅。
2.對組委會市場開發(fā)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fā)收費卡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組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fā)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fā)行紀念幣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組委會按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國際中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7.對組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國際中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審核確定。
依據:《關于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9號)
十三、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十四、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66號、財稅字(1998)68號、財稅字(1998)69號、財稅字(1999)255號、財稅〔2004〕69號
十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1)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2)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26號
十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fā)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fā)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23號
第四類 區(qū)域發(fā)展
一、橫琴、平潭企業(yè)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依據:財稅〔2014〕51號
二、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yè)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四、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guī)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以及《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暫不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進口上述三個目錄內的設備,可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7號
第五類 軍隊相關
一、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發(fā)〔1994〕121號
二、軍隊系統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三、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四、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yè)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五、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六、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七、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八、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yè)以外的一般工業(yè)企業(yè)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yè)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九、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一、軍隊系統所屬企業(yè)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機械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135號
十二、對公安部定點警服生產廠(名單附后)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志(以下簡稱"警察服裝"),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5〕59號
十三、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四、隨軍家屬、軍隊轉業(yè)干部就業(yè)
(一)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yè)或自主擇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就業(yè)而新開辦的企業(y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隨軍家屬/安置自主擇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必須占企業(yè)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yè)干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自主擇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fā)的轉業(yè)證件。
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與軍隊、軍人有關的稅費優(yōu)惠
第六類 飼料
一、現行繼續(xù)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
1.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21號、國稅函〔2010〕75號
2.對飼用魚油產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3〕1395號、國稅函〔2007〕10號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yǎng)對象,飼養(yǎng)對象的不同生長發(fā)育階段的營養(yǎng)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yè)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yǎng)動物全部營養(yǎng)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精料補充料屬于“配合飼料”范疇,可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yǎng)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yǎng)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yǎng)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制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5〕1127號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二、以下不屬于飼料的范圍
(一)用于動物飼養(yǎng)的糧食、飼料添加劑。
依據:國稅發(fā)〔1999〕39號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據:國稅函〔2009〕324號
(三)豆粕
依據:財稅〔2001〕121號、財稅〔2001〕30號
(四)寵物飼料
依據:國稅函〔2002〕812號
第七類 廣播影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fā)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yè))、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yè)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fā)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9〕17號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yè)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9〕17號
三、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所稱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yè)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優(yōu)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于電影等行業(yè)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第八類 助力殘疾人
一、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52號)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yǎng)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第九類 房屋、土地使用權
一、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依據: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第十類 金融保險類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財稅〔2018〕9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注: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yè)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guī)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三)國家助學貸款。
(四)國債、地方政府債。
(五)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七)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fā)放的外匯貸款。
(八)統借統還業(yè)務中,企業(yè)集團或企業(yè)集團中的核心企業(yè)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yè)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九)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注: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yè)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guī)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一)對社?;饡?、社?;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二)對社?;饡梆B(yǎng)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yǎng)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7〕77號、財稅〔2018〕91號 、財稅〔2019〕2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免征增值稅。除另有規(guī)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yè),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二)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四)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五)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七)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八)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
(九)對社保基金會、社?;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對社?;饡梆B(yǎng)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yǎng)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39號、 財稅〔2016〕7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
四、金融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fā)生的資金往來業(yè)務。含商業(yè)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yè)務。
(二)銀行聯行往來業(yè)務。含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yè)務。
(三)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yè)務。
(四)同業(yè)存款。
(五)同業(yè)借款。
(六)同業(yè)代付。
(七)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債券。
(九)同業(yè)存單。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70號、財稅〔2017〕58號
五、企業(yè)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yǎng)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保險相關
(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yǎng)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46號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三)符合條件的國際航運保險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四)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68號
(五)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依據:稅〔2016〕68號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yè)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3號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10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34號
八、黃金期貨交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8〕5號
九、上海期貨保稅交割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0〕108號
十、對中國金幣總公司出口的金銀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49號
十一、對生產黃金和白銀免征增值稅以及對配售黃金和白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據:財稅明電〔1996〕1號
十二、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guī)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2〕142號
十三、國內開采或加工的鉆石,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huán)節(jié)免征增值稅,可憑核準單開具普通發(fā)票;不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huán)節(jié)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guī)定開具專用發(fā)票。
依據:國稅發(fā)〔2006〕131號
十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yè)務,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yè)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5〕35號
十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依據:財稅〔2013〕56號
十六、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yè)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第十一類 其他居民日常
一 、婚姻介紹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養(yǎng)老機構提供的養(yǎng)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養(yǎng)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yǎng)老機構;養(yǎng)老服務,是指上述養(yǎng)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guī)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yǎng)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yǎng)老機構。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
三、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yè)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yè)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yè)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yè)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yè)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yǎng)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x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yè)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yè)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yè)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yè)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yè)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與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務行為簽訂三方協議;
2.向家政服務員發(fā)放勞動報酬,并對家政服務員進行培訓管理;
3.通過建立業(yè)務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員進行登記管理。
(三)自2019年6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qū)提供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qū)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四、自2019年6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qū)提供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qū)養(yǎng)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五、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fā)行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八、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九、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第十二類 小微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一)適用對象: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
(二)關于銷售額
1.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差額征稅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guī)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4.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9〕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第十三類 重組
一、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yè)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免征。
依據: 財稅〔2011〕13號
二、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總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件和應用系統的權屬轉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3〕53號
三、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yè)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區(qū)、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予以免征。
依據:財稅〔2011〕116號
四、債轉股企業(yè)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除債轉股前未貼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時應貼花外,免征增值稅和其他相關稅費。
依據:國辦發(fā)〔2003〕8號
五、文化事業(yè)單位重組轉制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1〕3號、財稅〔2011〕27號、財稅〔2011〕120號
六、轉制文化企業(yè)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4〕84號
第十四類 節(jié)能環(huán)保
一、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yè)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yè)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yè)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yè)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所稱“三北”地區(qū),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qū)、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依據:財稅〔2019〕3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97號
四、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2022年版)》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yè)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guī)定以及《目錄》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p>
依據:《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第十五類 跨境業(yè)務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電信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專業(yè)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無形資產。
四、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yè)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yè)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八、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
九、對供應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稅店運進的有關物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在海關免稅限量(限值)內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自用物品,免征關稅同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署監(jiān)二〔1994〕83號
十、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一、2021年至2023年期間,對服貿會每個展商在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按附件規(guī)定的數量或金額上限,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42號
十二、對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北亞博覽會、中國—俄羅斯博覽會、中國—阿拉伯國家博覽會、中國—南亞博覽會暨中國昆明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青海)藏毯國際展覽會、中國—亞歐博覽會、中國—蒙古國博覽會、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在展期內銷售的免稅額度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展品不包括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產品、煙、酒、汽車以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的商品。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21號
十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qū)塊(對外談判的合作區(qū)塊視為中標區(qū)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在我國海洋(指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下同)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項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老項目”),以及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fā)作業(yè)或應急救援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17號
第十六類 捐贈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zhí)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qū)實現脫貧的,可繼續(xù)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qū)”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新疆阿克蘇地區(qū)6縣1市享受片區(qū)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二、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qū)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汶川地震、魯甸地震、蘆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據:財稅〔2008〕104號、財稅〔2010〕107號、財稅〔2013〕58號、財稅〔2015〕27號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四、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yè)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依據:《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第十七類 其他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54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90號
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植物園、專業(yè)動植物保護單位、養(yǎng)殖場、種植園進口的用于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以及軍隊、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軍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關稅〔2021〕28號
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二、消費稅征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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